第54章 严禁有罪类推[第1页/共3页]

“对方辩白人说被告人是圈内着名的gay,是以受害人就应晓得其性取向,志愿被其性侵,志愿被其抢走衣物保藏。这是纯粹的强盗逻辑。被告人是gay,并不代表受害人满是gay,全数志愿被性侵,志愿被抢走衣物。从27名受害人的控述来看,他们美满是被暴力伤害,伤害后被抢走nei衣物。对方辩白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来抗辩受害人的控告。”

……

李超当即毫不客气地驳斥道:“对方辩白人贫乏根基法律知识。对方辩白人说,我方援引《最高群众法院关于审理掳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定见》第八条规定是有罪类比推定。我方特别提示下对方辩白人,我们不是在有罪类比推定,而是以为本案应当直接合用这条规定。”

“诉讼代理人犯的第三个弊端就是疏忽被告人是圈内着名的gay,其有保藏nei衣物的特别癖好,这癖幸亏gay圈中广为人知。以是与他产生性行动的男性都应当体味、默许其收走nei衣并加以保藏。”

受害人们听得忿忿不平,竟然有如此无耻的人,明显法律规定了有罪,还在胡搅蛮缠,不知涓滴改过,真是可爱!

薛东板着一张黑胖脸,死死地瞪了李超一眼,随即大声颁发辩论定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白人颁发以下辩论定见。被告人掳掠罪名不建立,应予无罪开释。”

“对于入户掳掠,请对方辩白人重视27名受害人的陈述中,此中有9名受害人控告被告人在受害人家里或出租房内对其停止性侵掳掠,遵循《关于审理掳掠案件详细利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掳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定见》第1条规定,完整合适入户抢**形。是以,被告人属入户掳掠。”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居处,其特性表示为供别人家庭糊口和与外界相对断绝两个方面,前者为服从特性,后者为场合特性。普通环境下,个人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该认定为‘户’……”

“遵循对方的逻辑,杀人犯杀了人,因为凶手是大家皆知的杀人犯,死者就应当是志愿被杀人犯所杀,杀人犯不该为此接管惩办。由此可见,对方辩白人的逻辑是多么的好笑!”

“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在旅店中与受害人王旭东产生性行动,然后拿走保藏nei衣物,事情产生在旅店当中,遵循法律规定,底子不属于入户掳掠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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