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当事人该当遵守公允原则肯定各方的权力和任务。
第十六条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见效。
(二)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第二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见效:
(二)受要约人有来由以为要约是不成撤消的,并已经为实施条约作了筹办事情。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七)违约任务;
依法建立的条约,受法律庇护。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条约,有书面情势、口头情势和其他情势。
当事人依法能够拜托代理人订立条约。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领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候,视为达到时候;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候,视为达到时候。
第二章条约的订立
(二)要约以非对话编制作出的,承诺该当在公道刻日内达到。
第十九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约不得撤消:
第十四条要约是但愿和别人订立条约的意义表示,该意义表示该当合适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要约聘请是但愿别人向本身收回要约的意义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申明书、贸易告白等为要约聘请。
第二十三条承诺该当在要约肯定的刻日内达到要约人。
第八条依法建立的条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该当遵循商定实施本身的任务,不得私行变动或者消弭条约。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条约,采纳要约、承诺体例。
第二十二条承诺该当以告诉的编制作出,但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表白能够通过行行动出承诺的除外。
第三条条约当事人的法律职位划一,一方不得将本身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数量;
(七)违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