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七)违约任务;

第十七条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该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达到受要约人。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承诺见效时条约建立。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贸易告白的内容合适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第二十六条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时见效。承诺不需哀告诉的,按照买卖风俗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动时见效。

采取数据电文情势订立条约的,承诺达到的时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法建立的条约,受法律庇护。

(一)要约人肯定了承诺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势明示要约不成撤消;

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条约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无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情势。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义表示。

(三)数量;

(五)价款或者酬谢;

(四)质量;

(一)要约以对话编制作出的,该当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六)实施刻日、地点和体例;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实施条约,该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敬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侵害社会大众好处。

第二十七条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的告诉该当在承诺告诉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告诉同时达到要约人。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函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刻日自傲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端计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编制作出的,承诺刻日自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开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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