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浩然正气,大公无私[第2页/共4页]

最后公然如沈树人预感,按《大明律》,当时董家绣庄根基上算是交割给沈家了。

只听顾炎武侃侃而谈地乘胜追击:“孟子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张学曾立即就懂了,移送刻日方面,他有必然的自在裁量权力。在这个刻日内,时缓时急,能够看各方有没有人打号召嘛!

毕竟收银子的事儿,谁会大嘴往外鼓吹?可不往虎口里探头么。

虎毒尚且不食子啊!

董小娘子只是一时喜从天降,忘了前约。即使有毁约,也只需依《户律》责其退赔董良银钱便可,董小娘子与董家绣庄的归属,倒是不容置疑的!”

回到后堂,他就跟徐友亮商讨,后续流程该如何走、该缓还是急。

我《大明律.户律》力求田宅典身须有公契、惩罚私契,正为孟子恒产恒心之义。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张学曾一个画家知府,对这些庞大的律令细节也不是很懂,衡量以后,便跟师爷参议。

面对沈树人的一面之词,张学曾当然也不会直接听信,而是持续查问苦主董良的说法。

连知府张学曾都听得有些热血沸腾,差点儿觉得本身判案是在为名教光大了。

毕竟这个讯断很盘曲,跟常理之间的分歧之处,不是三言两语解释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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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枉呐!这董小娘子本已负债多年,并且欠了好多家的银子。自董家主母身后,一向是我家帮衬着对付抵挡那些借主,董小娘子明显已经与我家商定典房委质,有密约在先,还望明查!”

卖主只要感觉无益可图,自可判定买下。如果非得几次查验,岂不是失了先机?另有那个敢与人贸易?”

徐友亮:“这天然需求老爷查验两边关于买人、典屋的契券、邻舍乡里的证词了。”

而另一边,董良还在左支右拙、试图做最后的抵挡,但也都被等闲崩溃。

“请府台明察,这董良以他们家的密约在先为由抗辩,不但违背《大明律》,也违背贤人之道,他说沈林事前知情、蓄意为之,更是纯属揣测歪曲。

在场其别人智商不敷,听不出此中高超盘曲之处。

用后代的人话翻译一下,那就是“债务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也得是“美意第三人”。如果是明知故犯的第三人,是不受庇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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