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操纵?那……那又如何样?复制这类操纵,每个利用电脑的人每天不都要用上很多次吗?”
刘傅兰卿微微点头,转向法官说道:“由此可见,本案的关头证物被被告状师方的人物停止过把持。以是,很难设想这内里是否存在证据净化的陈迹。先不去说现在间隔案发已经畴昔大半年的时候,这个复制的操纵记录是不是真的能够找到。就算真的有这个操纵记录,这个操纵记录究竟是真的案发当日留下来的,还是由那名高中女孩在操纵电脑的时候特地安插出来的?尤未可知。”
“按照我这边停止的调查,在案发当日的中午12:35的时候,这台电脑曾经有过一次复制的操纵。”
那边的刘傅兰卿持续说道:“和本案有关的统统证据全都保存在警方的证物室内。如果本案的状师想要检察,能够通过一些手续停止查验。不过,因为当日被害人所利用的条记本电脑并没有被列入关头证据当中,以是在颠末简短的搜索以后就偿还给了被害人的家眷,也就是现在坐在这里旁听的碧潭先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