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妻妾制度[第2页/共2页]

在家中,妻能够使唤妾,吵架妾,而妾不得有侵犯老婆的行动,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是以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甚么权力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仆从无异。但是,普通来讲,为夫家生养过后代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职位、权力常常会随之进步。别的,视家世、家主的教养等的分歧,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常常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奥妙的干系。

对于妾,丈夫可随便措置,或吵架,或遣逐,乃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惩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吵架丈夫,则惩罚得比妻吵架丈夫严很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唐律疏议》明白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敬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冒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儿一齐服刑一年半的,并且完了还是得仳离。

固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能够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还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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