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1页/共6页]

可见,在退婚方面,明朝女性较之于之前几个朝代,权力更加遍及,这无疑在必然程度上庇护了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权力。

1、妇女在婚姻权中职位的进步

冯梦龙:《警世通言》卷34,天津群众出版社,1957年,第350页

三是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分歧适法律规定的嫁娶,该当依法予以消弭,且处以呼应的科罚。《唐律》户婚律对于违律为婚应行仳离者几种:同性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支属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户律•婚姻》的规定大抵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报酬妻及僧道纳宠等条。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感情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妃耦挑选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地步,而封建伦理压抑着女性实在的感情,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求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类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遍及征象。

浅论明朝妇女法律职位的进步(择要转贴)

三是为妻的仳离权。唐今后法律把“若伉俪不相调和,而两愿离者,不坐”作为仳离原则,也就是仳离只要在两厢甘心的前提下便可实现,即和谈仳离。别的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壮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还完聚。”这“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为中国当代传统之休妻前提,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贪贱后繁华。”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定性规定,在必然范围内保护了妇女的权力。但在实际环境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定常常无效。夫放纵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之过三年者,殴妻折至折伤以上,典雇老婆、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以上环境,老婆可向丈夫提出仳离,但明朝很忌讳仳离的。

关于未嫁女的财产担当权,在我国在当代社会,未嫁女遵循“长幼有序”伦理,肯定了她们的名份职位,但是在财产担当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间的封建社会,男人是法定担当人,而女子则不是担当流派的法定担当人,直到唐朝,对于女子的担当权才从法律上予于承认,唐律《开元令•产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担当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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