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代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转贴)[第2页/共6页]

三是为妻的仳离权。唐今后法律把“若伉俪不相调和,而两愿离者,不坐”作为仳离原则,也就是仳离只要在两厢甘心的前提下便可实现,即和谈仳离。别的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壮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还完聚。”这“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为中国当代传统之休妻前提,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贪贱后繁华。”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定性规定,在必然范围内保护了妇女的权力。但在实际环境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定常常无效。夫放纵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之过三年者,殴妻折至折伤以上,典雇老婆、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以上环境,老婆可向丈夫提出仳离,但明朝很忌讳仳离的。

《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60页

浅论明朝妇女法律职位的进步(择要转贴)

《宋刑统•户婚》卷1、2,

这三种环境在明朝详细表示为:起首,在男犯法的环境,“其订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第二,订婚后男人无端五年不要女子的环境,“无端五年不娶及夫流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再醮,亦不追财礼。”三是在男家妄昌的环境,“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结婚者,仍依原定;已结婚者,仳离。”

三是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分歧适法律规定的嫁娶,该当依法予以消弭,且处以呼应的科罚。《唐律》户婚律对于违律为婚应行仳离者几种:同性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支属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户律•婚姻》的规定大抵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报酬妻及僧道纳宠等条。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环境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担当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抵不异,承认在户绝环境下,财产由女担当。所分歧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言处罚,证验清楚者,不消此令,”即父母能够用遗言的体例:剥夺未嫁女担当遗产权力。而元律则明白则明白肯订户绝,女可担当,可见,宋时还受遗言的制约,元朝则享有绝对的担当权,比拟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显刻薄,那就是必须“无同宗应担当者”的环境下,女子方可担当,这类有前提的担当比之唐、元律无疑是女性担当权的减弱。总之明朝未嫁女的财产担当权较之前代大大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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